《关于完善我市重特大疾病及特殊疾病门诊医疗保障待遇的通知》
关于公开征求
《关于完善我市重特大疾病
及特殊疾病门诊医疗保障待遇的通知》
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重特大疾病及特殊疾病门诊医疗保障待遇水平,根据我省重特大疾病门诊保障政策,结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承受能力,洛阳市医疗保障局起草了《关于完善我市重特大疾病及特殊疾病门诊医疗保障待遇的通知》,拟将血液透析统筹基金支付标准调整为7000元/月,门诊腹膜透析统筹基金支付标准调整为6000元/月;将患者使用他克莫司产生的“全血免疫抑制剂浓度测定”费用纳入“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门诊支付范围。
为广泛凝聚社会共识,现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建议。公众有意见建议的,请于7月2日前通过以下方式反馈:
1、将书面意见寄或送至市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科;
2、将反馈意见发至电子邮箱lydybzk@126.com。
联系地址:洛阳市洛龙区学府街洛阳会展中心A区506室市医疗保障局待遇保障科,邮编471000
联系电话:65519560
联系人:朱文剑
感谢对我市医疗保障工作的支持!
2021年6月25日
关于完善我市重特大疾病及特殊疾病
门诊医疗保障待遇的通知
(讨论稿)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医疗保障中心,伊滨区社会保障事务管理中心,相关商业保险公司,各有关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重特大疾病及特殊疾病门诊医疗保障待遇水平,根据我省重特大疾病门诊保障政策,结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承受能力,决定对我市部分门诊病种医疗保障待遇进行调整完善。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门诊血液透析和门诊腹膜透析医保支付限额
(一)支付标准。血液透析统筹基金支付标准调整为7000元/月,门诊腹膜透析统筹基金支付标准调整为6000元/月,包含血透导管护理费用。
(二)具体支付范围
1. 血液透析治疗范围:血液透析12—13次/月(含血液透析滤过1—2次/月,血液灌流1—2次/月)。超出次数的,需经本院科主任、主管院长签字后向本院医保办备案。
2. 血液透析药品支付范围:
①促红素,限肾性贫血;
②活性维生素D制剂(帕立骨化醇、骨化三醇、α骨化醇),限继发性甲状旁腺功能亢进(IPTH>300pg/ml)。其中,帕立骨化醇支付范围限骨化三醇、α骨化醇无效时,每月限支付6支;
③西那卡塞,限继发性甲状旁腺功能亢进(IPTH>300pg/ml),每月限支付1盒;
④磷结合剂:钙剂或司维拉姆,其中司维拉姆限高磷血症(血P>1.58mmol/L),每月限支付2盒;
⑤铁剂:限铁缺乏者(铁蛋白<200μg/L),含口服及注射剂;
⑥降压药:限三种;
⑦抗凝剂:肝素或低分子肝素;
⑧其他临床必须的中成药,限2种。
3.门诊血液透析相关检验项目:与肾衰透析相关,符合国家卫健委肾病专业医疗质量控制指标(2020版)。
4.门诊血液透析耗材支付范围:包括管道及高通量透析器、透析滤过器、血液灌流器、穿刺针、消毒耗材。
5.门诊腹膜透析支付范围包括:透析液、碘伏帽、外接短管等透析耗材,相关门诊药物及门诊检测治疗项目支付范围,参照门诊血液透析相关支付标准执行。
二、增加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检测项目
将患者使用他克莫司产生的“全血免疫抑制剂浓度测定”费用纳入“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门诊支付范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每季度支付一次检测费用。
三、相关要求
(一)各县(区)医保管理、经办机构要严格落实相关待遇标准,广泛宣传新的政策标准,加强统计监测,加大定点医疗机构监管力度,促进定点医疗机构规范诊疗活动,维护参保群众切身利益。
(二)各经办商业保险公司要加强病历审核,借助信息化手段提升审核质量,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当地管理(经办)机构,协助当地医疗保障部门做好待遇保障工作。
(三)各相关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临床诊疗规范,诊疗过程中应优先使用国家谈判药品及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的药品和耗材,严格执行医保支付限额标准,在满足患者救治的同时确保基金运行安全,对于超限额部分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承担。
本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我市将按要求适时调整完善相关政策。
2021年 月 日
[ 责任编辑:蔡怡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