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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小偷重伤二级 受害者变成被告人

2022.05.14 08:47 来源: 洛阳网

  东西被偷让人恼火,不过抓住偷盗者就算再生气,也要控制自己的情绪,有时一冲动,受害者与违法者的身份可能就得对调了。昨日,记者从高新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这样一个案件。

  事情要从去年8月说起。被告人马某在龙鳞路一店铺为自己的电动三轮车充电时,充电器被盗。随后几天,这类情况又出现了几次。马某和同事查看店铺门口的监控后,掌握了盗窃者的特征,并决定蹲点守候,以期逮住对方。

  9月9日22时20分许,马某等人将再次到该店铺门口盗窃充电器的胡某抓住。抓住对方后,马某情绪激动,用右手捶了胡某左腰部一下,并随后报警。民警出警将胡某带回调查处理。当晚,胡某因感到左腰部疼痛随即被送往医院救治。

  第二天,马某接受警方调查,供认了事情经过。经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胡某腹部的损伤程度属于重伤二级。随后,马某被起诉至高新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因受情绪影响用手捶打盗窃者身体造成重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马某供认事实,诉讼中认罪,符合自首规定,控辩双方提出自首的理由充分,量刑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马某能够与被害人达成协议,进行赔偿,取得谅解,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本案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被告人马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谢亮表示,制止盗窃是正当行为,但在制止之后因一时冲动不恰当地对待盗窃者,却不是理智之举。本案中,马某等人抓获小偷后,本应及时报警或者扭送公安机关处理,然而他们却用违法的行为惩罚违法的人,从而触犯了刑法。谢亮提醒广大市民,遇到违法犯罪行为或是自身遭遇违法犯罪时,可以采取制止、反抗等正当防卫措施,但在采取制止、反抗等行为时一定不要超过必要限度。在违法犯罪分子已经被制止被有效控制的情况下,不得再有对其进行殴打等行为,否则,有可能构成故意伤害,自己也可能被追究相关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洛报融媒·洛阳网记者 申利超 通讯员 李朦朦)

[ 责任编辑:苑曼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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