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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专门教育工作发展意见》发布 “问题学生”可送至专门学校

2022.05.12 08:22 来源: 洛阳网

  近日,《洛阳市专门教育工作发展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发布,首次明确对三类12周岁至18周岁有不良行为的青少年,可申请送至专门学校就读。专门学校通过专业的教育矫治,帮他们度过人生“叛逆期”,以达到保护、挽救、转化目的。

  【关键词】招生对象

  《意见》明确,专门学校是教育、矫治行为偏常或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教育机构,是我国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也是少年司法体系中具有提前干预、以教代刑特点的重要保护、处分措施。

  目前,我市旭升中学承担着市区专门教育工作,以下三类人群可申请就读。

  一、已满12周岁不满18周岁,有轻微违法、严重违纪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和检察机关决定相对不起诉、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人,也可依照法定程序,送至专门学校进行教育矫治。

  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案中,对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在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核准追诉决定前又不适宜羁押的,应当提请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研究确定,是否转入专门教育学校进行教育矫治。

  三、对于不适宜进入专门学校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有一般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不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专门学校可根据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或所在学校提出的申请、委托,选派师资力量到校开展有针对性教育,也可将其接入专门学校进行独立分班的体验式学习。

  【关键词】入学流程

  以上三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原所在学校,可向我市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提出申请,或直接联系市旭升中学,由学校将学生信息上报至该委员会。无监护人或监护资格有争议尚不能确定的,可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由可担任临时监护人,监护人的组织、机构提出申请。

  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建议招生对象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原所在学校,提出送专门学校进行教育矫治的申请;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拒绝的,招生对象原所在学校或其他具有申请撤销监护资格的个人、组织,也可视情况提出申请;此外,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也可依据民法典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建议将该招生对象安排到专门学校进行临时监护。

  【关键词】校园管理

  专门学校学生在校学习时间,最短3个月,最长3年;若需延长、缩短学习时间,可由专门学校向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提出申请。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生学籍注册、管理,其学籍原则上应保留在原学校;若学生、家长有需求,也可将学籍转入专门学校、教育矫治后就读的其他学校。

  【关键词】升学就业

  为保护未成年人隐私,学生在专门学校的教育经历实行记录封存,不纳入个人档案。除国家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专门学校、相关部门不得向任何单位、个人提供学生信息。在复学、升学、就业等方面,相关单位、部门不得歧视有专门学校学习经历的学生。

  专门学校学生毕业时,可参加由我市教育部门组织的统一考试,也可由专门学校根据学生特点报相关部门批准自行命题单独组织考试,或结合学生平时表现进行形成性评价;考核合格的,可发放原学校或专门学校毕业证书;符合参加中考、高考条件的,可用原学校学籍报名参加考试。(洛报融媒·洛阳网记者 焦琳)

[ 责任编辑:潘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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