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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年最高报销40万元 三类困难人群报销不封顶

2017.01.20 08:49    来源: 洛阳网-洛阳晚报

  

  城乡居民医保并轨后,不少市民关心大病报销政策的变化。昨日,《洛阳晚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河南省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关于开展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已出台,有关大病保险的相关补充规定正式敲定。从今年起,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群众大病保险每年最高可报销40万元,三类困难人群大病补充医保报销不封顶。

  1 保障范围:个人累计负担超过起付线部分

  大病保险资金采取从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方式筹集,不再额外向城乡居民收取。

  参保居民一个保险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含门诊慢性病、重特大疾病限价〔额〕结算的医疗费用,下同),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后,个人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按规定支付。

  ●大病保险年度:

  自然年度,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大病保险起付线:

  参照我省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设为1.5万元。参保居民在一个保险年度内住院(含多次住院)只负担一次大病保险起付线金额。

  2 保障水平:年最高支付40万元

  ●参保居民一个保险年度内住院累计发生的合规自付医疗费用超出起付线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按比例分段支付。

  分段报销比例为:

  1.5万元~5万元(含),50%;

  5万元~10万元(含),60%; 10万元以上,70%

  ●参考我省经济发展水平和大病保险资金承受能力,大病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确定为40万元。大病保险合规自付医疗费用范围由省级人社部门统一制定。

  3 就医结算:定点就医,部分可即时结算

  大病保险医疗服务实行定点管理,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即为大病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参保居民在即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累计发生的合规自付医疗费用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在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即时结算。按规定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由本人与定点医疗机构结清;应由大病保险资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商业保险机构按规定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

  ●对按规定在暂不具备即时结算条件的医疗机构住院而合规自付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的,参保居民可到参保地商业保险机构指定的服务网点办理大病保险报销手续。

  4 特殊照顾:三类困难人群大病补充医保报销不封顶

  根据《关于开展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从今年起全省全面建立覆盖所有困难群众的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制度,三类困难人群大病补充医保报销不封顶。

  ●保障对象

  具有我省户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三类人群: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提醒:对上述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脱贫的,或不再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条件的,不再纳入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保障范围。

  ●保障范围

  困难群众患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按规定报销后,由大病补充保险对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再次给予报销。

  大病补充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的报销范围、运行年度一致,合规医疗费用与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范围一致。

  ●报销标准

  按照医疗费用分段确定支付比例,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报销比例越高。

  困难群众住院医疗费用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一个参保年度内个人累计发生的合规自付医疗费用,在大病保险起付线以内(含)的部分,直接由大病补充保险按政策报销;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部分,首先由大病保险报销,剩余部分由大病补充保险按政策报销。

  跨年度单次住院且合规自付医疗费用超过起付线的,按出院年度大病补充保险补偿政策执行。

  困难群众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根据保障对象数量、财政收入增长率、社会卫生费用增长率等指标变化动态调整,省财政建立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财政专账,2017年按照年人均60元的标准筹集资金。

  ●就诊要求

  实行基层首诊和双向转诊。困难群众住院必须选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由承办大病补充保险的保险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

  因常见病、多发病需住院治疗的,须先到基层医疗机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诊,对超出基层医疗机构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的疾病,由基层医疗机构为患者提供转诊服务,原则上上转病人需逐级转诊。对危急重症、精神病、居住在外地的住院患者,在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就诊转诊规定的同时,按程序向大病补充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对下级医疗机构有能力服务的慢性期、恢复期患者,上级医院要积极下转。

  ●就医结算

  实行即时结报。商业保险机构将建立困难群众大病补充保险结算信息系统,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大病保险信息系统对接,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和必要的信息交换、数据共享,在定点医疗机构实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大病补充保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洛阳晚报记者 连漪 特约通讯员 李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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